【发布机构】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【发文字号】琼发改价格〔2021〕970号
【发布时间】2021-12-03
【实施时间】2021-12-03
【政策全文】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(琼发改价格〔2021〕970号) 各市、县、自治县发展改革委,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,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、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,各有关电力用户: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中央宣传部、中央网信办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等11部委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(发改运行 〔2021〕 1283号)精神,为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促进节能减排,决定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,实行差别电价。现就有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,实行差别电价,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.80元。 二、不允许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。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,对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加强甄别,不允许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户以任何名义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,不允许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。已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户需限期退出,并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(因属于政策性退出,其价格不按电网企业代理其它用户购电价格的1.5倍执行)。 三、加强差别电价政策实施保障。海南电网公司要周密安排,精心组织,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,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,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户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,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。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
【效力级别】地方规范性文件
【政策主题】虚拟货币
【关键词】 挖矿 货币 虚拟 用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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