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作者】董泽瑞
【作者单位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;
【文献来源】西北民族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
【摘要】现代航运已步入数字化时代,区块链提单在成本、安全性和信用方面均具优越性,并可用于国际贸易担保,因为其在功能等同原则下可成为权利载体,具有流通性、可控制性和特定性。就体系定位而言,区块链提单担保应采取质押构造,效力模式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;就公示制度而言,区块链提单质押应“双重公示”——首先,担保主体在区块链平台对提单状态标识为“质押”,具有公示效果,其次,质权人通过控制私钥实现对货物的排他性控制;就实现进路而言,质权人有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436条第2款或借鉴UCC“不打破和平”规则直接对区块链提单控制下的货物进行处分;如果同一区块链提单被重复设立担保,各担保权人的权利冲突可借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414条处理。
【关键词】航运;;新质生产力;;数字化转型;;权利凭证;;区块链提单质押
【文献类型】实证数据
【主题类别】
区块链应用-实体经济-航运领域
【复合影响因子】
【综合影响因子】
【DOI】10.14084/j.cnki.cn62-1185/c.20241012.002
【发布时间】2024-10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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