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作者】刘丁勤;
【作者单位】中南大学法学院;
【文献来源】知识产权
【摘要】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基础是所有权与著作权的重叠,“NFT第一案”采取“有形性”标准并未准确把握适用前提。根据英美财产权理论,所有权的本质是对稀缺资源的排他性支配,在数字环境中可通过技术控制实现,可以通过“稀缺性-排他性”标准进行所有权检验。DRM“转售-删除”虽然可以实现数字所有权,但其面临“复制”的教义解释困境且实施成本过高,难以推行。NFT作品可以实现稀缺资源的排他性支配,具备首次销售原则适用的所有权基础,同时NFT作品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具有技术可负担性,可产生广泛的社会福利,应当承认其可适用性。
【关键词】NFT作品;;首次销售原则;;数字所有权;;DRM “转售-删除”;;“稀缺性-排他性”标准
【文献类型】
【主题类别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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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复合影响因子】
【综合影响因子】
【DOI】
【发布时间】2023-06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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